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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落实好项目
 
 

  新农村建设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重大民心工程,是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农村改变面貌的千载难逢的机会。对于贫困落后的农村来说,政府扶贫开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上通常表现为政府的输血式投资,尤其近年来,实行整村推进的扶贫开发,项目多、资金集中,这对改善农村落后的村容村貌和生产环境将起到很好的作用。从理性的角度思考,项目建设若按照科学规范的标准要求加以实施,其质量肯定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群众的检验,资金的使用也会不打折扣。但实践却总是与党的政策的理性要求有一定距离,特别在众多项目建设上漏洞百出、令人费解。

  从已经展开的新农村(小城镇)建设的经验教训中发现,项目资金的克扣、挪用、不能百分百地用在项目建设上,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特别像某些项目负责官员的贪占,使项目资金成为“碎块”。这里的碎块中包含着工程承包商的合理利润和部分包工头偷工减料的不正当利益的盘剥。诸如上述行为的发生,碎块资金就成了“胡椒面”,这怎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能够达标,怎能不出现政府花钱遭民怨的悲哀现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工程建设的具体环节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具体负责部门和当地政府对项目资金不向群众公布,政策不透明,有暗箱操作之嫌。群众不仅不知真正确切的资金数目和来源渠道,更无从监督资金的使用。工程项目一般不经过公开竞标,仍是领导说了算,能拜领导门子的就能够拿到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无人监管,核心问题是缺乏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农民群众是项目建设的受益者,理应也是项目建设的参与者,但当地政府在引导群众参与建设、监督工程上无所作为。群众的态度也是不闻不问,即使少数有责任心有能力的群众也由于顾虑没有大家的授权认可,对工程建设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句话说的好:没有监督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同理,没有监督的工程保证有质量隐患。所以,不解决项目及项目资金透明度和明确工程监督主体的问题,新农村(小城镇)建设将受到影响,基层党委政府的信誉也将大大受到损害。

  笔者认为,要把新农村(小城镇)建设这项重大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就应该加大项目及项目资金公开的透明度和对工程监督主体的身份认定。首先,项目和项目资金要公开化。这一条是确保项目不打折扣、不掺水分的第一要素。县上应该从自身做起,狠下决心避免挪用项目资金,从而保证全程跟踪项目负责部门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其次,明确工程监督的主体。要通过群众投票选举的形式,把大家公认、有责任心、有能力、有奉献精神、德高望重的群众积极分子推举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督工作,让这些群众的监督合法化,使其工作有底气、有荣誉、有责任。具体来说,乡镇党委政府应支持引导村两委成立一个工程项目村民监督小组。该小组由威望高的村民、离退休干部、党员等各方面能人组成,这是为了让群众出来工作,让群众成为真正的主人。换言之,乡镇党委政府要与时俱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遵循“善治”理念,实现政府与群众对公共生活实施共同管理,保持二者良好的合作互动关系。积极培育民间组织,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公民社会的发展既向党和政府提出挑战,也给党和政府带来了机遇。从挑战的方面讲,公民社会意味着大规模的利益诉求的增长,而利益诉求必然要寻找表达的形式和渠道。其结果,就是大量社会组织的出现,以及新的信息沟通渠道的出现,增加了分散党和政府权力的风险。从机遇的方面讲,公民社会的发展,使构成民主制度的要素健全起来,有利于执政党确定自己的位置,实现社会力量的整合。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朝着这个方向跟进,基层党委政府才能真正转变职能,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稿源: 陇南报 编辑: 杨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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