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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石 鼓)《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下发后,根据这一办法和市政府办《关于分解落实十三件实事的通知》,市劳动保障局就建立健全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和贯彻《办法》出台了意见,规范了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为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主体。市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和外阜驻陇南建设企业的保证金管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各县(区)负责县(区)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管理工作。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市县(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举报、检查中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支取保证金。保证金管理工作涉及建设、交通、水利、发改委、银行等各个部门,各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做好保证金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未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和管理保证行政部门应注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语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建设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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